审计处

河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制度

作者:审计处时间:2007-10-09点击数:

河南工业大学文件

校审〔2006〕1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制度》的

通 知

学校各单位:

《河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制度》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河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依法审计,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推进学校可持续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部门、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河南省审计厅和河南省教育厅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校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并聘请若干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校办产业、后勤公司的财务状况;

(四)科研经费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处级行政领导干部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

(十一)学校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及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教育厅审计处的部署,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校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教育厅审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第十五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通过检查、监盘、观察、函证、复印、计算和分析性测试等方法,搜集审计证据。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组长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审计处应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如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做出审计决定,向校长依法提出处理或者提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将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做出的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自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书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校长书面提出,由校长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上报校长: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泄漏国家和被审单位机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若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河南工业大学 内部 审计制度 通知

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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