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河南工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作者:审计处时间:2007-10-09点击数:

河南工业大学文件

校审〔2006〕2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大学

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河南工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工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河南工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学校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审计、预算管理情况审计、财务收入审计、财务支出审计、结余及其分配审计、专用基金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财务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编制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并经学校领导审查批准;是否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在加强管理、增收节支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预算执行结果报告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是否严格控制非独立核算单位银行帐号开立,充分发挥校内结算中心服务与监督的职能作用,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行为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各项收费是否公示;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无损失浪费、虚列虚报、以领代报和违反规定滥发钱物问题及其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各种专项资金(科研经费、教学专项、设备专项等)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现象。

第九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按照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结转;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学校提取和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收支是否有计划,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乱纪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借出款有无借给与学校无经济联系的单位;是否控制周转金借出的限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是否建立健全存货验收、领用、保管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等问题;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按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七)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明确学校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借入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对各项负债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填列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财务处及其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应在月度终了十五日内报送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二个月内报送有关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采取报表审计和抽查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以报表审计为主,抽查审计为辅。每年根据财务管理的情况、校领导的指示抽查部分单位。

第十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采用送达审计为主,就地审计为辅的审计方式。

第十七条 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人员,须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负责介绍本单位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改革方面的经验及有无违反财经法规和学校规定等情况。

第十八条 财务收支审计必须以国家、省、主管部门规定的经济法规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审计。当上下级规定的有关条款有矛盾时,以上一级部门规定条款为依据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后续审计,负责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或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受理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意见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复查意见,上报校长,并由校长做出是否更改结论的处理意见。如还有原则意见分歧的,报上级审计机关裁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对拒绝、阻挠、刁难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河南工业大学 财务收支 审计 办法 通知

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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