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河南工业大学重大经济事项审签办法

作者:审计处时间:2007-10-09点击数:

河南工业大学文件

校审〔2006〕9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大学

重大经济事项审签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河南工业大学重大经济事项审签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工业大学重大经济事项审签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件:

河南工业大学重大经济事项审签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经济秩序,规范财务行为,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河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事项,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发生的下列经济事项:

(一)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学校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预结算;

(三)学校所属企业单位“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以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

(四)学校招标、询价等活动的结果;

(五)学校一万元及一万元以上合同的签订;

(六)学校十万元及十万元以上项目的款项支付(含借款);

(七)学校对外投资;

(八)学校及所属单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

(九)学校或上级机关指定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上述经济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第四条 上述经济事项的审签采用送达审计方式,学校各有关单位在上述经济事项发生之前,应将与该项业务有关的各项材料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审签。

第五条 审计处依照《河南工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计划)书、决算书、年度会计报表及其说明应在上报之前报送,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会计报表应在月度终了十五日内报送,由审计处审签。

第六条 审计处依照《河南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审计学校基建、修缮项目及其预结算。

学校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河南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审计处有关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材料和报表。

第七条 审计处依照《河南工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的规定,审计学校所属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重大经济事项。

学校所属企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关、停、并、转”或重大经济事项决定之前,报送审计处有关清产核资的结果或经济决策依据资料。

第八条 审计处依照《河南工业大学招标项目审计程序》的规定对学校招标、询价等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审计。

学校招标、询价等采购活动的结果,须经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由审计处签章后,方能发出中标(选定)通知书。

第九条 审计处依照《河南工业大学合同审计办法》的规定,审计一万元及一万元以上合同。

各有关单位会签后的合同,经审计处审签,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校长办公室加盖“河南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审计处依照《河南工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的规定,审计学校十万元及十万元以上项目的款项支付(含借款)、学校对外投资项目、学校及所属单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学校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程序,办理有关验收、审批等手续,并在学校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审计处有关款项支付(含借款)、对外投资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资料。

学校及所属单位收费项目,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等学费,办班、培训、上机等教学服务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各种代收性、服务性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 对上述各项重大经济事项,审计处必须做到不经审查不予签章。在审签中发现一般性差错,应随时通知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发现重大疑点,应报学校领导批准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签情况应做详细记录,便于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签工作需要,有权检查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财产,查阅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学校下属单位,应根据审签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凭证、帐薄、报表、文件、资料等,为审签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及学校下属单位应支持审计处履行审签职责。对审签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认真处理和研究改进。

第十六条 对应审签而未审签的经济事项,学校有关单位应拒绝受理,不得办理签章、上报和财务结算等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河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制度》第六章的规定,违反本办法,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重大 经济事项 审签 通知

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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