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河南工业大学招标项目审计程序

作者:审计处时间:2007-10-09点击数:

河南工业大学文件

校审〔2006〕3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大学招标项目审计程序》的

通 知

学校各单位:

《河南工业大学招标项目审计程序》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工业大学招标项目审计程序》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件:

河南工业大学招标项目审计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项目管理,维护学校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招标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大宗物资、设备、图书、教材和劳务服务等采购项目。

第三条 符合本程序所指的招标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能将招标项目拆分为若干项目。其招标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招标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招标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可根据审计力量,自行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审计处协助。

第六条 招标单位提供的项目概(预)算、合同、结算及相关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完整。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对招标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八条 招标项目的审计监督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招标过程审计

1.凡列入年度计划的招标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年初应将项目计划及有关资料送审计处备案。

2.在项目招标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招标资料送达审计处。审计处对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开标、评标和中标进行全过程的监督。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必须由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参与考查,进行监督。

3.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二)合同的审计

1.项目中标后,应签订合同,招标项目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应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审计处审阅。审计处对合同草案中拟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查。

3.合同经审计处签署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校长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校长办公室加盖“河南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

4.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单独签订合同。

(三)物资、设备等采购项目的审计

1.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大宗物资、设备、图书、教材和劳务服务等项目的采购资料,由审计处进行监督。

2.采购项目的价款应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支付。

(四)工程施工过程的审计

1.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工程进度情况及工程变更说明,审计处对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变更的内容、程序和价款进行监督和审查。

2.工程变更应及时形成工程变更文字说明材料,并报经主管校长批准;重大变更还应签订附加合同。

(五)结算的审计

1.项目所有价款支付前,均须经审计处审查,按管理权限,报校长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未经审计的项目款项,学校财务处不得为其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2.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余额经决算审计后,方可支付。

(六)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

1.审计处参与工程验收,监督工程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掌握工程验收情况。

2.基建、修缮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应分别于六个月内、三个月内报审计处审计。

3.自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送达之日起,审计处应对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在二个月内出具审计结果;对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一个月内出具审计结果。

4.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资料不全的应予以退回,重新整理后及时报送。

5.预算超支较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还应提供有关超支分析报告。

第九条 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本程序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程序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河南工业大学 招标项目 审计程序 通知

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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